(2015)林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益西旺姆与四朗旺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西旺姆,四朗旺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益西旺姆,女,藏族,1968年4月25日出生,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委托代理人陈柯材,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海军,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朗旺堆,男,藏族,1977年11月6日出生,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益西旺姆诉被告四朗旺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达成协议,原告益西旺姆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西旺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9.00元,减半收取1184.50元,由原告益西旺姆承担。审 判 长 宋 筱 芳审 判 员 罗松旺堆代理审判员 陈 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益西索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