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00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孙新英与青阳县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新英,青阳县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00178-3号申请执行人:孙新英,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青阳县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法定代表人:唐达明,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青执字第0017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青阳县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阳县庙前镇四幢房产共30套,现因上述30套房产被本院依法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青阳县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阳县庙前镇四幢共30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智杰审 判 员 徐云峰代理审判员 刘观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谷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