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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何友均相邻关系纠纷申请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友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宜执复字第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何友均,男。申请复议人何友均不服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筠法拘字第4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认为原执行法院以其经过多次说服教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为由对其进行15天拘留的决定不合法,不合情理。其主要理由是:一、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要求拆除了修建在邹永华房屋飞檐范围以上及以下的墙体,而执行法院却错误的认为应当拆除被执行人与邹永华相邻的整面墙体。二、法院组织的协调被执行人每次配合,随叫随到,法院认为经多次说服教育仍不执行判决不是事实。三、被执行人年龄大且身患多种疾病,在拘留所里得不到及时医治出现了各种不适。据此,请求撤销该拘留决定。经审查,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何友均应当拆除其修建在邹永华房屋飞檐范围内以上及以下的墙体,拆除后由何友均在邹永华房屋飞檐以外处自行恢复其墙体。因何友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邹永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2011年3月16日受理执行本案后,通过送达执行通知书、张贴公告、执行调解、说服教育、责令限期履行等多种方式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调解未果情况下执行法院多次向被执行人告知,如不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将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何友均采取保留墙体仅将交错部分抠除的方式,以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继续抵制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在反复说服教育、告知拒不履行将产生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的情况下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何友均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