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遂民二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乃纯与被告秦亚军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乃纯,秦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遂民二初字第218号原告徐乃纯,男,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代理人熊继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亚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委托代理人周海梅、马腾玉,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乃纯与被告秦亚军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乃纯的委托代理人熊继文、被告秦亚���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海梅、马腾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乃纯诉称,被告在嵖岈山镇红石崖村孙冈尧建窑厂期间,我多次为其借钱、付息。截止2011年1月28日,被告仍有461000元的借款未还,被告向我出具借条一份,其中18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6厘。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61000元及利息。被告秦亚军辩称,对借条无异议,但我们是亲戚关系,借款分三次,一个180000元,其中还30000元本金,一个是130000元的条,一个是150000元的的预收砖款,已经还清。应当以账为准,总共欠本金280000元,其中150000元有月息1分6厘的利息,其他没有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徐立功系被告秦亚军的岳父,在被告秦亚军家庭建窑厂期间,原告徐立功多次为被告秦亚军借款用于窑厂建设。截止2011年1月28日,原告共为被告借款461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461000元的借条,其中180000元系原告借案外人孙明章的现金,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6厘。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原告书写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存在,被告当庭承认借条的真实性及原告向其他人借款的事实。被告应当依法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其中180000元的利息。被告辩称部分还款,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还款事实的存在,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立功借款461000元(其中180000元按照月息1分6厘支付利息,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5元,由被告秦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新年审 判 员  李山民人民陪审员  王开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