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罗建琼与郭龙、唐虎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琼,郭龙,唐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罗建琼,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4日。���执行人郭龙,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9日。被执行人唐虎,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4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虎所有的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万隆分理处622845287003112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叁仟玖佰肆拾柒元陆角伍分(¥3947.65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