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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韩克利诉李锦玲、新疆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克利,李锦玲,新疆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114号原告韩克利,男,52岁。被告李锦玲,女,51岁。被告新疆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克利与被告李锦玲、新疆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克利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9元(减半收取),邮寄费88.8元,合计315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克利负担。审判员 邹 山 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库德热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