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西陵民催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成都飞亚粉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飞亚粉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西陵民催字第56号申请人成都飞亚粉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一路二段478号。法定代表人徐良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成都飞亚粉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持票人成都飞亚粉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宜昌凯鑫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7月14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14日,付款银行湖北银行宜昌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飞亚粉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汪红卫审判员 钱蔚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腊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