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袁超与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超,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59号原告袁超。被告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布鲁诺默西尔(brunomercier)。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超诉被告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超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