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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晓东与郑传斌以谭伟雄、谭锦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东,郑传斌,谭伟雄,谭锦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东,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郑XX,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雪榆,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传斌,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审被告:谭伟雄,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审被告:谭锦凤,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陈晓东因与被上诉人郑传斌以及原审被告谭伟雄、谭锦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晓东于2014年8月1日收到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告知上诉人陈晓东应在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上诉费25744元,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晓东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晓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衡勋审 判 员  何桂霞代理审判员  施震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梅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