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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茅维权与施银强、余姚市中兴塑料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茅维权,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施银强,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中兴塑料厂。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茅彩绒,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茅维权与被执行人施银强、余姚市中兴塑料厂(2015)甬余执民字第4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中兴塑料厂厂房正处于评估拍卖阶段,两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茅维权亦无法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施银强、余姚市中兴塑料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新波审判员  周溶溶审判员  汪惠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瞿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