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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三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郭学强诉夏澎、马双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强,夏澎,马双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三民初字第31号原告郭学强,男,汉族,1989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高山乡。被告夏澎,男,汉族,1973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被告马双喜,男,回族,1963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强诉被告夏澎、马双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学强于2015年1月13日以与被告夏澎、马双喜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澎、马双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学强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澎、马双喜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学强撤回对被告夏澎、马双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由原告郭学强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楚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