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2685号原告乔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承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