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执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2014)1920号终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恒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1920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恒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玉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军,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东武街12号东坡小区410号1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莱阳市恒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执字第19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德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