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胡建勇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74号原告胡某某,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会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