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西法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胡先腰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先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阳西法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先腰,男,年月日生,广东省阳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阳西县程村镇。因本案于2014年8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讼刑诉(2014)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先腰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贻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先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胡先腰路过阳西县县城兴华路155号冰雪童话奶茶店时,见到被害人潘某某该奶茶店内的收银台处,便产生抢劫潘某某的念头,后胡先腰进入奶茶店收银台处,准备抢走潘某某的钱包时,潘某某与胡先腰对抢,胡先腰于是威胁称自己有艾滋病,用力将潘某某推开后并抢得钱包,后往可可精品酒店方向逃跑,钱包内有现金206.8元、银行卡两张、身份证等物品。钱包被抢后,潘某某从后面追上去,并向附近的巡逻人员求助,后公安人员在可可精品酒店将胡先腰当场抓获,缴获现金206.8元、银行卡等物品。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胡先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胡先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胡先腰路过阳西县县城冰雪童话奶茶店时,见到被害人潘某某该奶茶店内的收银台处,便产生抢劫潘某某的念头。后胡先腰进入奶茶店收银台处,准备抢走潘某某的钱包时,潘某某与胡先腰互抢,胡先腰于是威胁称自己有艾滋病,用力将潘某某推开后并抢得钱包,后往可可精品酒店方向逃跑,钱包内有现金206.8元、银行卡两张、身份证等物品。钱包被抢后,潘某某从后面追赶,并向附近的巡逻人员求助,后公安人员在可可精品酒店将胡先腰当场抓获,缴获现金206.8元、银行卡等物品。上述事实,有���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破案情况。2、抓获经过、缴赃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2014年8月8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可可精品酒店将胡先腰抓获,并在现场缴获被抢的钱包、现金等物品并予以扣押,后将扣押的钱包、银行卡、现金返还给被害人。3、指认图片:经被告人指认,证实抢劫现场、现金等物品的情况。4、户籍证明:被告人胡先腰于年月日出生。5、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8日12时许,其在冰雪童话奶茶店处泡奶茶,有一名陌生男子进来,拿出1元并用普通话讲买一杯奶茶。其还没有反应过来,那男子就直接打开收银台的抽屉,并抢钱包。其见到抢钱包就跟那男子对抢,突然那男子对其说其有艾滋病,但其没有放手。在拉址期间,其大叫有人抢钱包。后女儿就到隔离小卖部叫人,那男子用手使劲推其一下,将其推开。后那男子抢到钱包后就往可可精品酒店逃跑了。其想追过去,当时有两名巡逻员开摩托车经过,随后那两名巡逻员就将那男子抓住了。其被抢了一个粉红色的钱包,里面有206.8元、两张信用社的卡、一张本人身份证。辨认笔录:潘某某辨认出胡先腰。6、证人詹某某证言:2014年8月8日12时许,其与同事许某在巡逻,有一名女子冲过来说有一名男子抢了她的钱包走向对面的精品酒店了。后其和许某追过去,并叫那男子站住,那男子逃跑但被他们两人制服。那男子将钱包扔到地上,期间拿出一把刀片向其挥过来,并用刀片自己割了几下,并流了很多血,并大声说有艾滋病,后有几个民警过来将那男子制服了。辨认笔录:詹某某辨认出胡先腰。7、许某证言:其证言与詹某某的证言相一致。辨认笔录:许某辨认出胡先腰。8、钟某某证言:其证实2014年8月8日,有一名男子抢了旁边奶茶店老板的钱包,当时是老板的女儿过来告诉他的,那男子逃跑被巡逻员抓住了。辨认笔录:钟某某辨认出胡先腰。9、被告人胡先腰的供述:2014年8月8日12时许,其经过阳西县兴华路冰雪奶童话奶茶店,见到只有一名女子在那里,就想进去抢点钱。其假装拿出1元钱说要买奶茶,并察看柜台里面有没有值钱的东西。其趁那名女子转过身去,就迅速打开柜台的抽屉,发现里面有一个钱包,其就将钱包抢到手里。那女子见其抢东西,就马上与其对扯,并大叫有人抢钱。其警告那女子其有艾滋病,但那女子不肯放手。其与那女的对抢一会儿,怕有人来,于是其使劲推了一下那女的肩膀,那女的就松手了。其抢到钱包就往可可酒店方向快步走去,当其走到可可酒店附近时,有两名穿着制服的巡逻员叫其站住。��就迅速逃跑,但被那两名巡逻员制服了。其将抢到的钱扔在地上,并从口袋拿出一张刀片,并说自己有艾滋病,打算吓跑他们。后有民警来到,合力将其制服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先腰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现金206.8元、银行卡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先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向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均应予支持。被告人胡先腰归案后能如实交待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胡先腰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先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纪益审 判 员 黄 颖人民陪审员 徐加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宝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