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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安中英诉宣桂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中英,宣桂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安中英。被告宣桂英。委托代理人任宣(被告宣桂英之子)。委托代理人李恒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中英诉被告宣桂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中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中英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中英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安中英承担。审判员  马起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