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安中英诉宣桂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中英,宣桂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安中英。被告宣桂英。委托代理人任宣(被告宣桂英之子)。委托代理人李恒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中英诉被告宣桂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中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中英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中英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安中英承担。审判员 马起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