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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上海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景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46号原告上海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志忠,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景华。原告上海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缴付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共计758元的物业管理费;二、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758元。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悦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