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刘X与张X离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8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男。委托代理人李奇,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女。上诉人刘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奇,被上诉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6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上诉人刘力。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士强速 录 员 赵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