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终字第0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杜新蕾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吉先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杜新蕾,吉先武,陈友明,张倩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终字第02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北路50号1号综合楼6楼。负责人陆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全、孙雪峰,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新蕾。委托代理人赵利,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先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友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倩倩。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新蕾、吉先武、陈友明、张倩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事故发生时,苏N×××××重型厢式货车未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审法院判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不当,另外应进一步查明事故发生时陈友明是否是苏N×××××重型厢式货车车主,以明确责任主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卢 澄审 判 员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荣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