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樟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索威斯胶带(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钨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樟民二初字第8号原告索威斯胶带(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SEVANDEMIRDOGEN。委托代理人叶治军,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钨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钟宇。本院在审理原告索威斯胶带(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钨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且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传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