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张代路与天津市欧迪机械加工制造厂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代路,天津市欧迪机械加工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022号申请执行人张代路被执行人天津市欧迪机械加工制造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辰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30.10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营业部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闻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