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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中民初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谢桂英、鲁东秀等与乐山南岸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桂英,鲁东秀,李蓓蓓,乐山南岸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3584号原告:谢桂英,女,193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袁彬,四川创实律师所律师。原告:鲁东秀,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袁彬,四川创实律师所律师。原告:李蓓蓓,女,199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袁彬,四川创实律师所律师。被告:乐山南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钟建林,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桂英、鲁东秀、李蓓蓓与被告乐山南岸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桂英、鲁东秀、李蓓蓓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桂英、鲁东秀、李蓓蓓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桂英、鲁东秀、李蓓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桂英、鲁东秀、李蓓蓓负担。审判员  龚正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