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厦门市湖里区潮歌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厦门市湖里区潮歌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赵友冬、余晓萍(实习),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潮歌娱乐会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5号枋湖客运TBK商业中心2ABK001。负责人李其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潮歌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1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潮歌娱乐会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41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陈 璟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辉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