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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87号,原告魏园园诉被告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刚,魏园园,XX瑶族自治县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87号原告郑刚,男。原告魏园园,女。委托代理人朱智锟,男,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恬,男,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瑶族自治县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男,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男,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郑刚、魏园园诉被告XX瑶族自治县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刘朝秀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冯香萍、人民陪审员杨志锦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丽琼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智锟、祝恬,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建及委托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郑刚、魏园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刚、魏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诉讼费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郑刚、魏园园负担。审 判 长  刘朝秀代理审判员  冯香萍人民陪审员  杨志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丽琼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