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011号原告陈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党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