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徐安国与庆阳华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安国,庆阳华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66号原告徐安国,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无业,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华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梁中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安国与被告庆阳华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安国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安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付原告徐安国25元。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晓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