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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委第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15)执第473-1号扣押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学,董亚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委第473-1号申请执行人:董学,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陡山村295号。被执行人:董亚宁,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吕格庄镇荆山后村。莱阳市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董亚宁所有的鲁FPS5**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董亚宁所有的鲁FPS5**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胜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