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174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贺某某,冯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刘某某,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东郊驼峰南路68号。被告韩某某,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中和园2号楼15层。被告贺某某,女,1978年11月15日,汉族,住府谷县府中和园2号楼15层,系被告韩某某之妻。被告冯义平,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工商银行家属小区3号楼6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贺某某、冯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韩某某所有的奔驰350越野车一辆(车牌号:陕KF68**)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刘某某所有的丰田牌轿车(车牌号:陕KLL3**)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韩某某所有的奔驰350越野车一辆(车牌号:陕KF68**),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鸿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