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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兰州奥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奥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邱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永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兰州奥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登县。法定代表人金天河,该公司经理被告邱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奥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奥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奥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奥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世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