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吴义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吴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09号。负责人旷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吉军,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吴义新。湖北省武汉市作中星公证处作出的(2014)鄂中星内证字第665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义新银行存款人民币52,156.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