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刘林与范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范敏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刘林,男,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学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新添,江西省寻乌县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敏锋,男,成年,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诉被告范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林于2015年1月6日以已经与被告范敏锋达成还款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敏锋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林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范敏锋的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撤回对被告范敏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原告刘林申请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刘林承担。审判员 罗瑞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