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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刘林与范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范敏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刘林,男,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学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新添,江西省寻乌县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敏锋,男,成年,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诉被告范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林于2015年1月6日以已经与被告范敏锋达成还款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敏锋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林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范敏锋的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撤回对被告范敏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原告刘林申请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刘林承担。审判员  罗瑞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