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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创与西安市长虹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创,西安市长虹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0727号原告王创,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某地。委托代理人韩飞,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某地。被告西安市长虹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陆士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景花,女,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某地。委托代理人盖筱筱,女,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创与被告西安市长虹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创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创减半负担5元。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月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