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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顺谦与陈西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谦,陈西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张顺谦。���告:陈西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谦与被告陈西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