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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侯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9号原告:侯某,男,生于1980年8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三里河社区居委会北孟。被告:赵某,女,生于1983年4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审判员  钱永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