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平友与闫国云、陈儒汝、陆春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友,闫国云,陈儒汝,陆春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306号原告陈平友,男,生于1952年9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才录,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国云,男,生于1970年12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驾驶员,住合江县九支镇。被告陈儒汝,男,生于1983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驾驶员,住合江县车辋镇。被告陆春燕,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车辋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负责人刘春梅,职务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负责人税宜萍,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友诉被告闫国云、陈儒汝、陆春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友于2015年1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平友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陈平友承担。审判员 蔡维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