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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志军与曹春峰、田巧苓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大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陈志军。委托代理人李明星,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春峰。被告田巧苓。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振杰,大城县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军与被告曹春峰、王巧苓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学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李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