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志军与曹春峰、田巧苓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大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陈志军。委托代理人李明星,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春峰。被告田巧苓。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振杰,大城县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军与被告曹春峰、王巧苓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学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李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