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湖海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海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19-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海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小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陆云凤,安徽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海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510452.46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510452.46元。因被执行人李志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文武审判员  孙文霞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