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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黄善友与傅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善友,傅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45号原告:黄善友,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傅文明,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善友与被告傅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善友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善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黄善友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