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黄善友与傅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善友,傅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45号原告:黄善友,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傅文明,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善友与被告傅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善友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善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黄善友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