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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秦德龙与被告陈国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德龙,陈国生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秦德龙,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武,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生,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德龙与被告陈国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德龙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德龙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德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克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