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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泉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县南外镇开发区二号南北干道鸿福新村二楼。法定代表人:谭清平。委托代理人:于康平,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苏富强。委托代理人:王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益策,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3元,由原告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承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章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