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057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尹峰,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曹黎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大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峰、被告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黎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7月份相识,于同年10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便共同生活。2000年2月2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取名马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未建立感情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性格、志向不投,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婚生子的出生也没有改变双方的矛盾。2001年起,被告外出打工,此后便未与原告联系过,也不承担原告及孩子的生活费用。十几年来,抚养孩子、操持家务全由原告一人承担。最近被告外出回来后对原告和孩子依然不闻不问。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再维持下去的必要。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界首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号码重错更正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其诉讼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及登记结婚的时间。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子马某乙的出生日期。4、婚生子马某乙的书面说明一份,证明婚生子马某乙同意原、被告离婚,并愿意随被告马某甲生活。被告马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外出打工是为了家庭生活,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外出。被告每年过年回来都买东西。因为孩子还小,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马某甲为支持自己的辩称事实及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婚生子马某丙的出生日期。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9年11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便共同生活。2000年2月28日,原、被告在界首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1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马某丙。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马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号码重错更正证明、婚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被告马某甲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需要双方互相理解、尊重。婚后被告马某甲为改善家庭生活外出务工,夫妻之间缺乏感情的交流,使夫妻感情产生一定的隔阂,但这并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多进行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好生活中的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维系家庭和睦。婚生子马某丙年纪尚幼,原、被告双方应从有利于婚生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要件。在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马某甲的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而且被告马某甲不同意离婚,亦表示二人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大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钢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