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周盛利诉王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盛利,王树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周盛利,男,满族,个体,住通化县。被告:王树军,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盛利诉被告王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盛利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树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盛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盛利撤回对被告王树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由原告周盛利负担。审判员 赵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