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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二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成虎与丁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虎,丁景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二初字第00333号原告:王成虎,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韩春田,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景军,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元贵,蚌埠市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虎诉被告丁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虎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3元,减半收取112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 涛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邓晓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