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民二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成虎与丁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虎,丁景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二初字第00333号原告:王成虎,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韩春田,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景军,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元贵,蚌埠市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虎诉被告丁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虎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3元,减半收取112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 涛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邓晓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