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开泰眼镜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上海开泰眼镜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储娟迪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45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法调。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开泰眼镜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强。被告储娟迪,系上海市闸北区楚楚眼镜店经营者。本院��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泰眼镜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储娟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旭珏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