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浑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盛三桥与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三桥,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盛三桥。被执行人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盛三桥等农民工与被执行人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山民一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法定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白山市东风桥支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山民一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