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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程丽臻与深圳市成星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丽臻,深圳市成星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117号原告:程丽臻,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徐洁林,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成星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彭锦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立基,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28日,住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建芳,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丽臻诉被告深圳市成星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丽臻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丽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丽臻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应减半收取380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