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周尤元与冯贤桥、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尤元,冯贤桥,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37号申请人周尤元,被申请人冯贤桥,被申请人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5号吉庆家园3-9-3号。法定代表人冯贤桥,董事长。申请人周尤元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贤桥、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周尤元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二期23栋1单元15层2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尤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冯贤桥、武汉市升达物资有限公司银行��款人民币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周尤元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二期23栋1单元15层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143.66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