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王××、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times,谢&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王××,男,34岁。申请人谢×,男,33岁。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8日经XX瑶族自治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湘M5JX**号小型轿车前挡玻璃的换件费用由谢×承担。二、除以上条款规定外,当事人各方在本起事故中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本起事故就此结案本院认为,该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孝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