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涉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占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利,邯郸市宸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涉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张占利。被执行人邯郸市宸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庆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占利申请邯郸宸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占利自愿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民初字第(2008)涉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保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