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永芳与李永芳、胡连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永芳,胡连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清。委托代理人丁俊华。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永芳。被告胡连桃。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芳、胡连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员章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