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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永芳与李永芳、胡连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永芳,胡连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清。委托代理人丁俊华。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永芳。被告胡连桃。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芳、胡连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员章文洁 搜索“”